
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因違規放貸數千萬元被銀監局處罰20萬元,行長等11人也分別受到了行政降級、罰款等處分。由于鄂爾多斯農商行的違規放貸行為致使擔保人劉春華的利益受到巨大損失,東勝區人民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劉春華起訴農商行和毅隆涂料公司,請求確認相關的2000萬元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鄂爾多斯農商行違法給毅隆建筑涂料公司貸款4700萬
鄂爾多斯農商行在貸前審查把關不嚴的情況下,于2011年12月違法向鄂爾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責任公司發放流動性資金貸款2000萬元,在此筆貸款業務中劉春華等多人為毅隆建筑涂料公司提供了擔保,劉春華的房產證也被質押在了銀行。2012年12月貸款到期。毅隆建筑涂料公司不能如期償還貸款,向銀行申請延期還貸。劉春華拒絕繼續提供擔保,鄂爾多斯農商行明確答復,沒有劉的簽字,不可能辦延期。
可蹊蹺的是,鄂爾多斯農商行后來竟然為毅隆公司作了貸款展期11個月。據劉春華陳述,從拒絕展期并向銀行索要房產證,到實際拿回房產證,經歷了9個月,彼時鄂爾多斯房價一路下跌,兩套房子價值從最高時的600多萬元跌去大半,損失慘重。
因為房產抵押在銀行,無法及時變現,做生意的劉春華也有外債。“等我將房產證拿回來時,房子就被執行走了。”劉春華還因此上了銀行征信系統“黑名單”,目前仍未消除。
劉春華隨后調查鄂農商銀行違規展期細節,發現眾多問題。借款人毅隆公司主要從事建筑涂料生產,房地產市場低迷,貨款難以收回,無力償還貸款,銀行本不應為其展期。此外,毅隆建筑涂料公司涉嫌非法生產,經政府部門確認未辦理環評、排污、危險化學品相關許可,也不符合銀行放貸要求。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貝貝律師認為,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鄂爾多斯農商行或存在把關不嚴的失職行為。
鄂爾多斯農商行遭銀監局罰款11人被處分 法院承諾會公正判決
第二次開庭時,記者全程參加了旁聽。鄂爾多斯農商行的代理人以及毅隆建筑涂料公司的代理人惡意否認了很多證據,這給法院的調查工作制造了巨大的麻煩。
一家因違規放貸被銀監局處罰的銀行;一家沒有環評、發改委沒核準或備案、廠房建設無規劃許可證、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辦理消防安全驗收手續、銷售額僅5000元的公司,憑什么獲得貸款4700萬的?這貓膩貸款里面究竟有多少人情貸、關系貸???
根據《流動性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鄂爾多斯農商行發放流動性資金貸款應當用于合法、合規生產,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負責審理此案的鄂爾多斯東勝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斌告訴記者,“我們一定會審慎、公正判決此案的。”
農商行違法向銀行董事發放1.4億元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舉報
記者另外獲悉,鄂爾多斯農商行向關系人銀行董事白昊等人違法發放1.4億元貸款,后白昊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此筆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但鄂爾多斯農商行相關人員還沒有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以上兩條之規定以及《公安部經偵局關于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問題的批復》文件精神,劉春華已經就此向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進行舉報控告,要求依法追究鄂爾多斯農商行有關領導違法發放貸款的刑事責任。
鄂爾多斯農商行多次違法發放貸款,給銀行、給擔保人、給儲戶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誰該被問刑責?
發稿前,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杰答復記者說,“白昊的案子是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辦理的,目前正在法院二審階段。如果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白昊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話,公安局才會追究鄂爾多斯農商行有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事責任。另外,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對涉案貸款情況比較熟悉,如果需要追究農商行責任的話,應該也會移交給他們立案調查。” (文章來源:覽潮網)
記者調查雜志將持續追蹤報道案件進展!(記者王偉綜合報道)






